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 [2007]90 号 )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一章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 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国家奖学金工作 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国家奖学金名额的分配、建立获 国家奖学金学生档案材料、 汇总并初审院(系)上报的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审核院(系)上报的名单、向上级机关报送我校评审结果。
第四条 各学院 成立以分管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评审 国家奖学金 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院(系)评审 国家奖学金 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报学工处备案。
第五条 每年 9 月开学初启动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年 9 月 30 日前,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并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各院(系)于 10 月 10 日前完成初审并上报,学校于 10 月 15 日前完成评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工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评审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 10 月 15 日前报学工处,学工处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教育部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校特别优秀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