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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2020-2021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06   阅读次数:

校内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2021学年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20-2021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1.成立2020-2021学年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长:吴争强
      员:李如平  骆泓玮 王坚红  王姣蓉  何光俊  陈思涵  

  余志斌(排名不分先后)

2.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事宜

办公室主任:余志斌

员:余志斌    李 珊  吕祥斌  吕俊峰  

曹春梅 周泽海 杨爱平 金正斌 

评审办公室设在学工处(行政楼-428),咨询电话:027-65523602,投诉电话:027-65523602

3.各学院成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各学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和辅导员为成员,并将具体名单报评审办备案。

二、评审对象

我校2019级、2020级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四、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

省教育厅下达到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为10人,各学院按20192020级学生人数1/400的比例推荐名额报学校评审小组参加学校评审(不足400人的学院,推荐1人)。

五、评审程序

(一)宣传动员阶段。10月4-10月10日,各学院将《关于开展2020-2021学年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传达到所有学生,鼓励符合基本条件的20192020级学生积极申报,并做好2021级学生宣传教育工作。对在校外实习的学生,要通过电话、QQ或微信等方式及时告知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二)学院初评阶段。10月11-10月15日,各学院按照文件要求经过班级初选、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评议,产生本院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三)学院材料上报阶段。10月15日下午16:30以前,学院向评审办公室报送推荐评审资料,送至学工处叶永红老师处(行政楼-418)。需报送的资料如下:

1.《湖北省2020-2021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2.候选人基本情况及事迹材料一份(含纸质和电子版),字数2000字以内,以及个人申报PPT,个人生活照一张(电子版);

3.经教务处盖章的学习成绩单;

4.各类获奖、专利、职业技能水平等证书复印件;

5.各学院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包括评审工作组人员名单、评审程序、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公示和评审结果。纸质和电子信息同时上报。

(四)学校评审办复评阶段10月18日,评审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汇总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拟定学校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并组织开展候选人汇报会,确定最终获选学生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公示阶段。10月2010月26日,学校对国家奖学金获选名单进行公示,并组织完善报送材料。

(六)向教育厅报送材料阶段。11月1日,学校向湖北省教育厅报送我校本次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

(七)学习宣传阶段。各学院要以此为契机,开展不同层级的向获选学生学习的事迹报告会,引导学生向先进学习,立志成才。同时要收集整理获选学生材料,持续关注其学习动态,作为学院杰出校友评选的重点对象。

六、评审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2.在各类材料的组织上报过程中,要确保材料的准确、规范和及时,以及后续的存档和转接工作。

3.在评审过程中,严禁徇私舞弊,违规操作,一经查实,报学校纪检监察部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2020-2021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20202021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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