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生离开学校到校外参加活动,必须事先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并经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批准;若有教学安排,需向任课教师报告并经分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学生周末、节假日回家或到亲朋好友处,需事先向所在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请假。所有请假学生均需注明起止时间并按时返校销假。
第二条 学生个人因事、因病请假离开学校,必须出具有关请假证明资料以及个人书面申请。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至两周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审批;两周以上由学院签署意见,因教学活动外出报教务处审批,其他情况报学工处审批。病重学生离校治疗或回家,需由学生家长或学校指派专人进行护送。学生因病在离校回家途中或到校外治疗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事故责任方或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各学院及职能部门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学习考察活动、学术交流活动、教学实习实训活动等,必须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并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明确纪律要求,预防和消除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第四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学生个人、学生组织、学生团体均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旅游、春游、到企业打工或其它团体活动。
第五条 班级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参观考察、春游、社会实践等活动,事先必须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出详细方案(包括目的、意义、时间、地点、人数、组织带队教师、责任人、经费、车辆、保障措施等)并报告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签字盖章,报学工处学生科备案,方可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在教学考察、学术交流、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参观考察、春游等活动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规定或擅自离开集体单独自行活动而发生事故者,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凡学生不请假离校或未经批准离校外出,学校将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离校外出开展活动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建立相应的安全工作制度、安全报告制度和安全工作处置预案,严格审批,精心组织,确保安全。要加强学生安全纪律教育,培养学生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开展安全救助技能培训,提高防范能力,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学生外出活动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在校学生。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