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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上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8-1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拓宽学生的学习渠道,规范学生上网行为,营造健康、文明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保障校园网络系统安全、良好地运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各类注册学生。

 

第三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是校园网络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院()应积极配合该院的工作。

 

第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互联网络学习知识,了解信息,开阔眼界,沟通交流,丰富生活。学校积极为学生进行网上学习与交流创造条件。

 

第五条  校园网络是学校的公共基础设施,每个人都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禁止破坏各类网络设备和设施。

 

第六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应当做好网络用户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成立网站管理小组,对上网用户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网站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网上信息进行跟踪与检查;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的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BBS、新闻等栏目的负责人要负责对本栏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管理及正确引导。

 

第八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我国所有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法令法规等。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自己向网络所提供的信息负有政治和法律责任。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若违反上述行为之一,对网络安全造成危害,信息学院网络中心依照情节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停止网络使用,并要求赔偿损失、承担相关费用;情节严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门或者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  校内学生公寓上网管理

 

第九条  学生上网时要自觉遵守道德规范,注重社会公德,健康、文明地使用互联网络,营造和谐的网络社会。自觉遵守《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保持宿舍的美观和安全,出现故障及时告知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条  学生上网时应有积极目的、养成定时的学习习惯,不能耽误正常的专业学习和学校、系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不允许学生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和休息时间上网,否则,以旷课论,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应当尊重他人的正常生活习惯,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当学习、休息、工作,在发生矛盾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学生不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使用网络布告牌、网络白板、网络论坛、网络留言板等交互式网络工具发布信息时,都必须采用实名,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自己的身份,或者盗用他人名字。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以及私自修改网络配置等活动;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得盗用他人网上地址和账号;不得制作、传播网络病毒,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不得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第十三条  生上网必须自觉维护校园网络通畅,珍惜网络资源。不允许在网络上进行大量消耗资源且没有意义的“测试”或者“游戏”性的活动;不允许发送连锁信;不允许滥用FTP服务器。

 

第十四条  任何宿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封端口的宿舍拉线提供网络接口,违反的宿舍封端口一个月,并要求全体宿舍成员作书面保证,再犯的封三个月,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网权。

 

第十五条  学生校内申请上网的ID号 、E-mail账号和IP地址只限于申请者本人使用,不得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利用上述账号和地址私自建立局域网。否则,由此出现的问题,由转让帐号的学生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使用网络前必须首先到学校网络中心以真实身份办理入网手续。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个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如果直接连入校园网主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宿舍全体成员承担,所有本宿舍同学有责任对同宿舍连接在同一网络上的非注册用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

 

    第十七条  所有上网学生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信息学院网络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报告任何违反学生上网规定的行为,并对自己在网络使用中的行为负责。如发现此种情况,网络安全员或者用户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信息学院或者分管领导。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人员及保卫人员要加强监管工作,发现学生查看不良信息要及时加以制止。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大力开展对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和良好上网习惯的培养,通过多种形式使学生认识到网络的利弊,让学生清楚不良上网习惯对自己身心的危害性,引导学生正确地使用网络,把网络作为学习知识和提高素质的有效工具;各院(系)要对所有上网的学生进行互连网信息安全教育和相应制度的学习教育,让每个学生都能够知法守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护学生利益及学生帐号的安全保密性,学生可以定期修改口令,在三个月内可修改一次。口令保密字不得泄露给他人,如有泄露应当及时修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宿舍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宿舍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所在楼的网络管理员咨询。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宿舍网予以侵害或者剥夺。法律或者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实验室上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计算机课程的教学和学生实践性环节的实验应当依照教学计划由信息工程学院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机教学和实验。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计算机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内抽烟、吃食物,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爱护计算机设备。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晃动或者搬运机箱、显示器,不得插接或者拔下各种连接线和接口卡。不准频繁关、启电源,关开机时间要间隔一分钟以上。

 

第二十八条  在实验课期间,不得随意删除、加密、修改文件。不得在机器上玩游戏或者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操作。为防止病毒,不允许使用未经检验的软盘和光盘。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上机实验时计算机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应当报告指导老师。指导教师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正确方法初步处理,并报告机房管理人员。待机房管理人员查明原因后及时修复。除机房管理人员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工具软件或者打开机箱自行修理。

 

第四章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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