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寓管理,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生活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把学生公寓建设成为文明、安全、舒适、和谐的大学生之家,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范围内学生公寓的管理。
第三条 后勤集团是学生公寓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学工处和保卫处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后勤集团负责公寓宏观管理和公寓后勤保障。宏观管理包括房源计划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组织检查、考核和评比,协调各方面关系;后勤保障包括公寓各种设施设备的配备、维修和管理,水电供应的保障和管理,公寓内的公共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
各学院负责入住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寝室和床位的分配;学生自律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管理范围内的工作检查和考核。一栋公寓楼有几个学院学生居住的,由入住学生多的学院牵头负责协助后勤集团进行管理,其他学院指定专人配合工作。
第四条 学生入住公寓由各学院根据房源实际情况,将寝室安排到各班级,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安排到人。学生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办理入住手续,到楼栋管理员处领取指定寝室的钥匙,清点公寓用品并签名确认。
第五条 学生入住寝室号和床位号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特殊情况由公寓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并报所在学院和后勤集团备案。
第六条 寝室内配备的太阳能热水器、饮水机、电话机、桌椅等设施设备,入住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学生公寓晚上22:30后禁止学生外出;若确有急事需要外出的,必须进行登记。晚上23:00各学生公寓统一关门,对此后回来的学生,公寓管理员应严格核查其住宿凭证(或学生证)进行登记,并于次日交由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报送学生所在学院处理。学生必须按时归宿、按时就寝。凡因特殊情况须临时在校外留宿者,须经班主任同意批准并在公寓管理员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学生公寓按照学校的的作息时间统一熄灯。春季、冬季每晚11:00熄灯,夏季、秋季每晚11:30熄灯。若遇特殊情况,由学校统一安排临时调整供电时间。
第九条 学生要自觉搞好寝室内务卫生。寝室卫生由寝室成员自行打扫,内务整理按统一标准摆放好家具、衣物、被褥、书籍和生活用品。
第十条 各种生活垃圾应袋装后投放至垃圾存放处。少量灰尘、纸屑类垃圾应于每天早上6:30—8:00,下午13:00—14:00,将垃圾扫至寝室门外墙边,由公寓保洁员负责清扫走廊并清理垃圾。不得从窗口乱丢废纸、果皮、饮料瓶,乱倒污水和垃圾;不得往卫生间的下水道倒剩饭剩菜;不得在室内、走廊、卫生间等地方焚烧废弃物。
第十一条 学生应该维护室内水电设施,如有损坏,应到公寓管理员值班室登记后报请后勤集团及时维修。公寓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公共场所的水、电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凡属人为损坏(含过失损坏)由当事人到值班室登记,实行有偿维修,修复后由寝室长和管理员签字验收。寝室卫生间由于使用不当,乱扔废弃物造成下水道堵塞,由当事人或寝室长到值班室登记由公寓维修人员进行有偿疏通。
第十二条 学生按规定的标准可以免费使用一定额度的水、电。超用的水、电要及时缴清水电费,否则,水电管理部门将暂停水、电供应。
第十三条 各寝室配备的家具设备和用具,由后勤集团统一编号、登记、立账、建档,并定期清查核对。如因学生擅自更换寝室、床位所造成的公物损坏,检查时以原始登记入住的学生为准,并由其负责赔偿。若无法查清责任人,则由寝室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内的公物未经后勤集团的批准不得搬出。学生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学生公寓时,应当在值班室履行登记手续。遇有特殊情况,公寓管理员有权查问。
第十五条 入住公寓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不赌博(打麻将、斗地主等)、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2、午休、晚寝时间,不播放音乐和高声谈笑影响他人休息;
3、不在室内和走廊打排球、玩篮球、踢足球和大声喧哗;
4、不进入异性宿舍和留宿异性。不留宿外来人员;
5、不私接电线、网线,不改装房间内电线布局,不使用大功率电器;
6、不饲养宠物,不带宠物进公寓;
7、不翻越窗户和栏杆。
第十六条 不得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酒精、鞭炮烟花、电炉、液化气罐等)进入学生公寓。一经发现,公寓管理员有权予以没收。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宿舍熄灯后,不得燃蜡烛。公寓每层楼统一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消防设施完好,防止有意损坏。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炉火灶具加工食品,禁止学生携带生菜或酒类等食品进入学生公寓;一经发现公寓管理员有权予以制止,炉灶具公寓管理员将收取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 在学生公寓内墙壁上不得张贴标语、广告和大小字报,公寓宣传栏内不得张贴内容不健康、表述不文明的宣传品,不得在墙上乱写乱画,如有发现,公寓管理员应当制止。
第二十条 学生应增强防盗意识。离开宿舍时应随手锁门;在寝室内不要存放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或另存他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有亲友探访,须由公寓管理员了解来意、验明身份、并登记,由公寓管理员安排在学生公寓一楼大厅会见。上课时间一律不会客。
第二十二条 除了学校同意设立的公寓小卖部以外,学校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公寓内从事经商活动,一经发现,公寓管理员有权没收经商物品并立即报告后勤集团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安排已在学生公寓入住的学生,禁止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有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须经个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学院、学工处认可,后勤集团批准方可在校外租房居住。学生在校外居住应加强人身和财产的自我保护,因住居校外而产生的安全问题应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须退宿的,由公寓管理员对公用物品进行清点,验收无误后,到后勤集团办理手续方可离宿离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7年9月1日开始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