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 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和管理工作 , 结合辅导员工作实际 ,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职院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 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品质。引导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培养学生 勤奋学习、热爱劳动、艰苦朴素、实事求是、开拓进取的优良品质 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 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 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指导 学生按时作息,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生的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坚持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 指导学生专业学习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以就业为导向, 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指导学生开展学习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五)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学生军训、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等活动。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搞好教室寝室卫生,美化绿化校园环境。 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 指导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六)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化解矛盾,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七) 指导学生团组织和班委会开展工作。做好班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 加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的培养。
(八)做好学生的操行评定工作。对学生的思想品质、行为道德、学习状况进行考察并作记载,在此基础上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期鉴定和优秀学生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熟练掌握工作规律。辅导员要做好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认真记好工作日志;落实查课、听课、晨练、查寝、晚点名、学生谈心等日常管理工作;探索掌握学生工作对象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学生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注重业务学习,开展工作研究。辅导员要自觉加强学习,努力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工作方法,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研究,每年撰写 1-2 篇学生工作方面的论文。
(三)抓好班级日常教育管理。辅导员应做好与学生的经常性的谈心工作,了解学生,及时与学生交流思想。加强班级建设,开好主题班会,教育学生自觉地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班风、学风。督促学生晨练晨读、按时上课、上好晚自习、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坚持晚查寝、周日晚点名活动。组织好每学年的评优评先、综合素质测评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加强班级课外活动的指导。加强对班费的管理。 注意 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系。
(四)重视学生信息档案管理。辅导员应做好学生信息、档案的搜集、整理与更新工作,做到信息准确、及时、规范。要了解和掌握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家庭状况、注册缴费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准确地做好学生基本信息档案记录,及时上报经济困难、身心障碍、学生违纪等特殊学生群体的信息 。
(五)规范工作程序,实行制度化管理。辅导员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在学生评优评奖、经济资助、组织发展、违纪处分等工作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程序规范。
(六) 辅导员实行每周五天住校制。专职辅导员未经主管学院领导同意、校人力资源部批准,不得兼任其他教学和管理方面的工作;兼职辅导员每周在学生管理岗位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 20 小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 1 : 200 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
第七条 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 德才兼备, 作风正派,纪律严明, 乐于奉献, 为人师表。
(二)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具备一定理论水平,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美学等有关方面的知识,懂得教育规律,并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研究学生思想和政治教育的规律,指导学生全面发展。
(三) 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学校人力资源部、学生工作处和各 学院 ,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负责选聘工作。
经岗前培训合格后,由校人力资源部颁发资格证书,学校与受聘的辅导员签订聘任合同,其岗位津贴、管理考核等参照学校专任教师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的聘任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内所管理的班级须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举行辅导员系统培训,包括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 入住学生公寓 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 学院 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 学院 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 学院 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青年教师兼任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期间的工作业绩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与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除教学科研情况外,其担任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期间履行职责的考核合格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考核指标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科学、公正、有效。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学校根据工作的特点,制定“四结合”考核原则:平时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教师考核与学生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学院考核与学校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优、评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奖惩统一。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不合格辅导员:
( 一 ) 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 二 ) 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混乱局面,影响极坏的;
( 三 ) 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 四 ) 学生评价不合格的;
( 五 ) 其他应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任职资格:
( 一 ) 认定为不合格的辅导员,经教育后工作一年仍无明显转变的;
( 二 ) 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的;
( 三 ) 传播不良思想、反动言论的;
( 四 ) 其他应取消辅导员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优秀辅导员”评选奖励制度,评选、奖励每学年进行一次,获奖者由学校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 校 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