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按照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23年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1.成立2023年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吴争强
成 员:曹小艳 李如平 王坚红 王姣蓉 何光俊 涂伟 骆泓玮 余志斌 郑颖 曾志华 张宗保(排名不分先后)
2.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事宜。
办公室主任:余志斌(兼)
成 员:李 珊 何 平 吕俊峰 吕祥斌 胡 月 佘世诚 曹春梅 杨爱平 金正斌(排名不分先后)
评审办公室设在学工处(行政楼415),咨询与投诉电话:027-65523602、027-63498961,投诉邮箱:273907031@qq.com或1019421858@qq.com,投诉也可在“商贸学工”微信公众号留言。
3.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各学院院长或执行院长或常务副院长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和辅导员为成员,具体组织本院评审工作。
二、评审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校2021级、2022级全日制在校学生;
国家助学金为评审对象我校2021级、2022级、2023级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条件和奖助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以下几类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
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子女;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
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洪灾)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6.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要求所有课程成绩及格且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1.在校期间受过学校纪律处分的;
2.一个学年内有过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经历;
3.有恶劣上网习惯,经常通宵达旦上网的;
4.不勤奋学习,不思进取的,旷课缺课严重,达到20课时及以上;
5.不讲公德,严重违反学生管理规定的;
6.高端消费、“网贷”消费,生活不俭朴的;
7.所在寝室脏、乱、差的。
(三)特别说明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资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国家助学金在评审时,原则上优先保障建档立卡等特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建档立卡学生,学校要逐一进行说明,并按照全国学生自主信息系统的要求上传原因。
退役军人享受国家专项补助,不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四)奖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300元,我省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分两个学期发放。
四、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
省教育厅下达到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总名额,结合我校两个校区实际,按照各学院学生总人数乘以相应比例核算,具体分配如下:
类别 |
信息 |
工业 |
管理 |
商务 |
艺术 |
护理 |
合计 |
大二大三学生数 |
2311 |
1846 |
1747 |
1387 |
1810 |
1435 |
10536 |
励志奖学金 |
113 |
90 |
85 |
68 |
88 |
70 |
514 |
学院学生总数 |
3095 |
3061 |
2860 |
2095 |
2785 |
2764 |
16663 |
一等助学金 |
120 |
119 |
111 |
81 |
108 |
107 |
646 |
二等助学金 |
365 |
361 |
337 |
247 |
328 |
326 |
1964 |
三等助学金 |
123 |
122 |
114 |
84 |
111 |
110 |
664 |
合计 |
721 |
692 |
647 |
480 |
635 |
613 |
3788 |
根据国家资助政策,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学生必须给予助学金二等及以上资助,具体评选情况由学院灵活掌握。退役军人因享受国家专项资助政策,不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精准扶贫学生确实不愿意申请的,写自愿放弃说明;精准扶贫学生在校表现确实不符合助学金评选条件的,由辅导员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学院集中汇总签字上报。
五、评审程序
(一)宣传动员阶段。10月13日-10月18日,各学院将《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传达到所有学生,鼓励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申报,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在校外实习的学生,要通过电话、QQ或微信等方式及时告知。
(二)申报材料提交阶段。10月19日-10月24日,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格。
(三)学院初评阶段。10月25日-11月1日,各学院按照文件要求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并签字、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评议,产生本院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
(四)学院材料上报阶段。11月4日下午16:30以前,学院向评审办公室报送推荐评审资料,送至学工处邹亚平老师处(行政楼-424)。
(五)学校评审办复评阶段为11月5日-11月9日,评审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并组织开展复核,初步确定获选学生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六)学校公示阶段。11月10日—11月14日,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获选名单进行公示,并组织完善报送材料。
(七)向教育厅报送材料阶段。11月15日,学校向湖北省教育厅报送我校本次国家奖助学金初评结果。
六、评审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流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办公室在每个学院安排1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指导、监督学院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并交评审办公室备案。
2.在各类材料的组织上报过程中,要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规范和及时,以及后续的存档和转接工作。
3.各学院要以此为契机,深入全面开展感恩、诚信、励志教育主题活动,以及向获选学生召开学习报告会,引导广大学生向先进学习,养成勤俭节约的生活习惯,励志成才。评审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各学院班级要集中组织全体获选学生开展一次劳动实践活动。
4.在评审过程中,严禁徇私舞弊,违规操作,一经查实,报学校纪检监察部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湖北省高校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4.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5.建档立卡学生未获得国家助学金情况表
6.获助学生资金发放银行卡号统计表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