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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校园环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08-15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学习、工作、秩序,营造优美舒适的教学和生活环境,推动校园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使校园环境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行为举止端庄,文明规范用语,不说粗话脏话。

 

第三条  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活动。 任何人无论是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区、还是教工生活区都不得大声喧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第四条  校园内不允许有男女之间勾肩搭背、亲昵搂抱等影响校园环境的现象。

 

第五条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楼等公共场所不允许有穿拖鞋、背心、内短裤或打赤膊等不文明现象。

 

第六条  校园内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起哄寻畔滋事。

 

第七条  校园内不允许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八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严禁在校内损坏花草、树木或践踏草坪,严禁向绿化带、花坛、水域及进水井、窖井、排水管道扔弃废物。严禁在校园内随意抛洒或倾倒垃圾。

 

第十条  校园内禁止随意摆摊设点进行推销和商品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必须在指定和许可的地点进行;校园内悬挂横幅应报请校宣传处同意后进行。 

 

第十二条  不得在树木、绿化树丛上晾晒衣物,不得在阳台摆放有碍校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并服从管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在校园内行驶时,禁止鸣笛或超速行驶。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区及学生公寓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宠物。保卫处负有配合公安机关对无证养犬行为和扰民犬进行处置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在建筑物、石桌石凳上、门窗、树木等景观或建筑物上乱刻乱画,严禁破坏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20079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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