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学习、工作、秩序,营造优美舒适的教学和生活环境,推动校园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使校园环境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行为举止端庄,文明规范用语,不说粗话脏话。
第三条 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活动。 任何人无论是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区、还是教工生活区都不得大声喧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第四条 校园内不允许有男女之间勾肩搭背、亲昵搂抱等影响校园环境的现象。
第五条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楼等公共场所不允许有穿拖鞋、背心、内短裤或打赤膊等不文明现象。
第六条 校园内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起哄寻畔滋事。
第七条 校园内不允许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八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严禁在校内损坏花草、树木或践踏草坪,严禁向绿化带、花坛、水域及进水井、窖井、排水管道扔弃废物。严禁在校园内随意抛洒或倾倒垃圾。
第十条 校园内禁止随意摆摊设点进行推销和商品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必须在指定和许可的地点进行;校园内悬挂横幅应报请校宣传处同意后进行。
第十二条 不得在树木、绿化树丛上晾晒衣物,不得在阳台摆放有碍校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并服从管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在校园内行驶时,禁止鸣笛或超速行驶。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区及学生公寓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宠物。保卫处负有配合公安机关对无证养犬行为和扰民犬进行处置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在建筑物、石桌石凳上、门窗、树木等景观或建筑物上乱刻乱画,严禁破坏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