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一)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国家励志奖助金名额的分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档案、汇总并初审院(系)上报的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审核院(系)上报的名单、向上级机关报送我校评审结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院(系)评审 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报学工处备案。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审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学工处备案。
(四)每年9月开学初启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9月20日前,为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的时间。各院(系)于9月30日前完成初审并上报,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奖学金必须是我院在校在籍全日制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必须具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1. 一个学年度内受过学校纪律处分的;
2. 一个学年度内有过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历的;
3. 有恶劣上网习惯,经常到网吧通宵达旦上网的;
4. 不勤奋学习,旷课缺课严重,不思进取的;
5. 不讲公德,严重违反学生手册的规定的;
6. 超前消费,生活不俭朴的。
三、规范评审程序
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评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院(系)评审程序
1. 公布国家政策和工作流程。院(系)向本院(系)全体学生传达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公布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评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机构,公布奖助学金的评定指标、基本申请条件、评审办法和工作流程。实行等额评审。
2. 学生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次确认家庭状况需上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收集自己负责的学生《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个人申请。
3. 年级民主评议。年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个人申请 ,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年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 院(系)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 院(系)公示。院(系)认定工作组将审核通过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果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学工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 院(系)报送。院(系)对于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没有问题的学生,组织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组织工作人员填写《湖北省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备案表》,纸质和电子表格各一份(电子表格在我校学工处网页下载);按照学工处通知的时间上交所需的各类表格。
7. 院(系)建立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
(二)学校评审程序
1.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学生填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院(系)汇总的《湖北省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备案表》 ;对于各院(系)上报的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经过初审的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 将经过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工作要求
1. 各院(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不得随意增减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获奖学生名单经院(系)领导集体审定后必须进行公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
2.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3. 严肃工作纪律。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合理使用奖金,用以改善学生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若发现获资助学生有滥用助学奖学金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下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五、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