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班级财务管理,规范班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使班费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班费是为实现学生班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目标、保障班务工作正常开展而收取的费用。交纳班费应当坚持学生个人自愿的原则。班费用于学生班级为了丰富学生课余生活而开展的科技、文化、体育活动以及班级自我教育、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二条 班费使用应当坚持民主理财、合理使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将班费用于请客送礼以及集体会餐等活动。毕业班级可以用班费组织班级茶话会,但不得用班费组织班级毕业聚餐,禁止用班费举行班级毕业酒会。禁止用班费给老师送礼物或纪念品。
第三条 班费收取数额应有一定的限度,不可超过学校规定的上界限。每学期每位学生所交班费不得超过35元。班费收取一般按学期收取,每学期开学初,由班委会安排专人收取。学生同意也可以按标准以一学年一次收取。禁止跨学年一次性收取学生班费。家庭经济特困生可以免交班费。
第四条 春游、秋游以及班级外出参观活动的费用不得在班费内列支。此类费用应当按照学生自愿的原则,采取临时收取、专项列支、专项结算的方式进行。邀请家庭经济特困生参加此类活动,所在班级应当减免他们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班级对于班费的收支须建立专门账目,且要做到钱帐分开,各由班委会确定的学生专人保管。每项开支经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开支发票除了经办学生和班委会分管干部核实签字外,还得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方可报销。未按程序列支的经费,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第六条 班费开支情况每月向班委会汇报一次;每学期在班委会清查账目的基础上,向全班同学公布一次班费开支情况,主动接受大家的监督。
第七条 学期班费有结余的部分转作下一学期使用,结余较多的可以降低新学期班费收缴标准。
第八条 超出学期计划安排的班级活动经费收支,辅导员应及时向学院负责人汇报,且多支部分要在下一学期班费内列支,不得因此而增加班费收缴标准。
第九条 各院每学期末要对各班班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学工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有权通过合理的监督方式和投诉途径,监督班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负责班费管理的学生承担班费管理的经济责任,遗失经费由当事人赔偿。挪用或贪污班费的,除责令退还挪用或贪污的经费外,还应根据《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对于所负责的班级的班费收取、开支管理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班级的班费管理违反学校规定,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要承担第一负责人的责任。班级有违规收费、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