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证、校徽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个人身份的证明和标志,只限于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使用。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毁坏或赠与他人。
第二条 新生入学交费、注册,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者,由各院系学工干事根据取得学籍的人数和名单,到学工处统一领取空白学生证,由院系指导新生本人填写。填写学生证必须如实准确,与学籍卡片一致,否则不予办理。学生证经审核并加盖学工处印章和学校钢印后方有效。校徽由学工干事统一领取后发给学生佩戴。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进行学籍注册一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交纳学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本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经注册盖章后方为有效。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的,按照《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生平时应佩戴校徽。校徽应佩带在胸前左上方,作为进入校园、宿舍、教学楼、实验楼的身份标志。
第五条 学生证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所在学院挂失。具体补办流程如下:
确认遗失后,学生应先在院系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经班主任和院系签署意见,到学工处审核盖章后,再到学校财务室交学生证工本费;然后凭《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和交费发票到学工处领取学生证;学生证填写完毕后加盖学工处公章;最后,凭交费发票到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钢印。
学工处受理学生证补办的时间为每月20 日,节假日顺延。
补办学生证原则上一次为限。
第六条 学生家庭住址变迁后,需要更改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时,必须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学校根据证明材料,对学生证进行更改或更换。
第七条 学生不得持有两个以上学生证。凡因骗取两个以上学生证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没收其多余的学生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学校注销。如确因遗失不能交回学生证,按遗失手续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