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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贯彻“为人事工作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基本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坚持维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工作方针,严守秘密的保管方法,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各方面的管理,更好地了解、考察和培养学生,为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的录用起到积极的作用,准确无误的建立、整理、保管每一名学生的档案材料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档案管理的范围是我校在校就读的全体学生。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四条 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是学生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档案材料收集、归档不仅是学生管理部门的任务,也是各有关形成学生档案材料部门的任务。各有关单位领导都要重视学生档案的建档工作。 第五条 学工处就业办负责全校学生档案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各院系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范围负责材料填写和收集工作。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该归档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高中阶段档案 2、录取通知书 3、新生入学体检表 4、学生学期鉴定表 5、学生军事训练鉴定表 6、学生登记表 7、学生奖惩材料 8、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9、学生学习成绩单 10、学生学籍异动材料 11、毕业生体检表 12、其它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 所有归档材料必须是有关手续办理完毕的最终材料。 第八条 归档材料必须做到完整真实。凡材料规定由有关部门审查盖章的,相关部门必须加盖公章。 第九条 上交归档材料前,各院(系)必须将材料装入档案袋,并按班级、学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列。 第十条 各类材料只能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 第十一条 归档材料交接时,交接双方经办人经核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如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就业办有权退回,由递交院(系)按要求重新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所有归档材料的评语一定要从德、智、体及综合能力素质方面全面评价。
第三章 档案的查阅和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以下人员可查阅学生档案: 1、学校领导; 2、与学生管理有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 3、各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政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仅限本院系的学生档案); 4、校外单位来人需查档案,必须要有介绍信。 第十四条 查阅档案按档案查阅规定在《查阅档案登记表》上登记,并注明查阅事由。 第十五条 任何人查阅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批注、抽取、撤换拍摄、复制档案等内容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任何人查阅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七条 档案一般只能在学生档案室查阅。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借用人应说明理由,经档案所在院系(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办理借出手续。档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归还时,管理员要认真核对档案材料数目,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扣留应归档材料。 第十九条 档案材料的提供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交归档材料。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如利用职务之便不按规定操作,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保管和整理
第二十一条 每届新生入学报到时,各院(系)学工办负责接收本院(系)学生高中阶段档案,各类招生结束后(10月31日前),招生办应及时将由生源地直接寄达的学生档案移交学生所在院(系)的学工办。移交过程中,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凡属学生自带档案,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收齐并做好登记,并在新生上课第一个月内上交所在院系学工办。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工处即发《学生登记表》、《学生基本情况登记卡》,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填写,并于一月内连同录取通知书一并交到学生所在院系学工办建档。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末学工处发放《学生学期鉴定表》,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于下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内组织填写,核实无误后交到学生所在院系学工办归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党、团材料由各院系党总支、分团委在每年应届毕业生毕业前分别交学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归档。 第二十六条 学工处于每年应届毕业生毕业前组织辅导员(班主任)集中整理以下学生材料。 (1)《高考阶段档案》、《学期鉴定表》、《入学体检表》、《军训鉴定表》、录取通知书、奖惩材料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进档。 (2)学生《学习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转交院系学工办进档。 (3)《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体检表》由就业办负责进档。 (4)党团材料由学生所在支部成员负责整理单独建档。
第五章 档案传递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于每年应届毕业生毕业前(5月31日前)将档案整理完毕,由就业办审查合格后贴封条并盖章,学生凭毕业证到所在院系领取档案;7月31日之后未领走的毕业生档案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档案传递登记表》,交就业办签字查收。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自带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严格密封,若档案丢失,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转出的学生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凭退学审批表和退学证明办理档案传递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因特殊原因档案暂留学校,二年以内学校免费保管(免费保管截至日期为毕业后第二年6月30日),超过二年每年按人才交流中心档案保管收费标准收取保管费。 第三十二条 对因毕业时学业不合格而未正常毕业的学生档案暂留各院系,待其学业合格后,由教务处将《成绩单》转给各院系归档,院系将档案整理密封后转给就业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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