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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测评成绩为优且在本院系同年级位居前15名; 2、德育测评为优; 3、本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4、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5、二年级学生应当通过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英语专业的学生应当通过国家CET—4级考试。 (二)院系三好学生 除应当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综合测评成绩为优秀且在同年级位居前35名; 2、德育测评为优; 3、本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或者班级前三名; 4、单科成绩不低于68分。 5、二年级学生应当通过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英语专业的学生应当通过国家CET—4级考试。 (三)评选比例:校三好学生评选比例占在校学生总数的10% ,院系三好学生评选比例占院系学生总数的10%。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除应当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校优秀学生干部 1、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且工作踏实,成绩突出,有一定的威信和号召力; 2、综合测评成绩为优且在本院系同年级位居前15名; 3、德育测评为优; 4、本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5、体育测评成绩在70分以上; 6、通过当年所在专业应当达标的等级考试。 (二)院系优秀学生干部 1、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且工作踏实、成绩突出,有一定的威信和号召力; 2、综合测评成绩为优且在本院系同年级位居前40名; 3、德育测评为优; 4、本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或者班级前三名; 5、体育测评成绩在70分以上; (三)评选比例: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占学生干部总数的10%,院系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占学生干部总数的10% 。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 (一)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除应当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在学校组织的实习实训中、配合学校中心工作的大型活动中或服务社会的志愿者行动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 2、测评为优; (二)评选比例:占参与活动人数的10% ; (三)评选办法: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分管院系负责评定;由学工处汇总报学校审批表彰。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 (一)优秀毕业生除应当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综合测评成绩为优; 2、德育测评为优; 3、刻苦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所学课程无补考记录; 4、曾获得过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5、毕业设计或者论文成绩优秀; (二)评选比例:占毕业生总数的15% 。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 (一)先进班集体除应当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有一个团结一致、积极工作、联系同学、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班委会、团支部; 2、班级学风好,全学年所学课程成绩及格率90%以上,上课出勤率在95%以上,考试和测验无舞弊现象; 3、开展文体活动,全班同学体育达标人数在90%以上; 4、卫生考核、宿舍内务及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为院系考评同年级班级的前三名; (二)评选比例:校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占全校班级总数的10%,院系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占院系班级总数的10%。 第十四条 各类评优的资格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优资格,中止奖学金的发放: 1、退学试读者; 2、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者保留学籍者; 3、拒绝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安排的集体活动者; 4、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 5、故意损坏学校公物和设施者; 6、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并且屡教不改者; 7、男女生交往有不文明行为者; 8、有酗酒记录者; 9、在教学楼等公共场所抽烟者; 10、有无故夜不归宿记录者。 第十五条 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评选工作在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指导下,由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学工处作为学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报批工作。 (二)评比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控制比例。 (三)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工作在班主任指导下,按照本人申请与班委会推荐相结合产生候选人名单,由院系评议并公示,经学工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四)各类评优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组织评选,并在每年秋季开学后的一个月内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学校对荣获各类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填写统一印制的登记表,将获奖情况登记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对公示或者已评出的各种奖项,如出现情况不符者,学生有权向学校反映。经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评选条件者取消荣誉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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