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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学生夜晚晚归及擅自夜不归宿的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
关于禁止学生夜晚晚归及擅自夜不归宿的规定
(2005年3月31日公布实施)


  为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教学、生活秩序的稳定,防止因学生擅自夜不归宿或深夜晚归而引发各种事端,特制定本规定。
  1、凡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宿舍住宿,不得私自更换寝室或在校外租房居住。
  2、家住武汉市、周末需要回家住宿的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各院(系)要对家在本地的学生家庭情况进行了解。
  3、非武汉市学生走访亲友,要在外留宿,学生必须在离校前以及返校时到班主任处登记,办理请假、销假手续。如不办理请假手续,在外留宿,按夜不归宿处理。
  4、平时外出,学生必须在21:30以前返校。周五晚和周六回家的学生,必须在周日19:00以前返回学校参加考勤。
  5、学生证和校徽及个人相关证件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佩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在门卫处登记使用他人证件,视其违纪,将给予当事人及证件持有人予以违纪处理。
  6、校门卫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院(系)要加强巡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与学工处沟通,将查处结果报学工处,学校将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7、对经常晚归(累计次数达3次及以上)者或夜不归宿达一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所有评先评优及奖学金的评选资格,由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对于屡教不改的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本规定由学校学工处负责解释。
  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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