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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拒的因素所致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当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体检符合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按《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先缴纳学费后,再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一个月缴学费,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任务,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参加考试(查)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病请假者还须附医疗单位证明),请假2天以内(不含2天)由班主任批准;2至7天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7天(含7天)以上由院系审批后,报学工处和教务处备案。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假期批准人销假并备案。学生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课时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 上课、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均应当实行考勤。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5学时计旷课。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规定要求、所授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制定本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并进行考勤,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均按《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三章 课程、学分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全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学生在校期间思想道德修养、行为能力等方面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并进行全过程管理和必要的考核。学生应当修满学校全学分计划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各专业学分要求详见其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原则上,理论教学每18学时为1学分;实践教学每1周为1学分;体育类和心理素质类训练课每24学时为1学分。 学生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公益劳动等活动计算学分;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经考核合格的计算学分;职业技能训练课除按学时或实训周数计算学分外,另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加计奖励学分。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指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由专业培养计划内列出的、可以由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专长选修的课程。学生应在修业期间内选修不少于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选修课的学分数。 第十三条 学校规定学制为三年,在三年内,不能修满毕业最低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作延长修业年限处理,延长修业年限不超过规定学制的两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根据需修读的学分数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达到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全部学分者,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课程的考核(考试、考查),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该环节规定的学分。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多采用百分制, 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相应学分;考查课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评定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查成绩为及格以上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笔记、作业、论文、考勤)综合评定。一般各占60%和40%。在平时成绩中,完整的课堂笔记占总成绩的20%,缺少次数按总次数的比例递减,其他项目占课程的比例因课程而异,各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务室证明,体育教研室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转修体育保健课或参加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十八条 劳动课或公益活动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书面申请缓考。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注明“因病缓考”或者“因事缓考”字样。同时可以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据实记载,视同正考成绩。 无故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成绩无效,并在成绩表上加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内某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取消资格”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任课教师应当于考试前两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院审批,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应用人单位要求,经批准参加校外实习实训,因时间冲突而不能按教学计划参加部分课程的正常学习者,应通过自学等途径掌握,向所在院系申请免修;或重修重考。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查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记分册,签名后交学生所在院存查,并由该院将成绩通知学生。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当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及时向所在院教学秘书提出书面查卷申请,经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开课院系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五章 免修、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提供有关证据,于开课学期第一周内,向所在院书面申请免修。由课程主讲教师审查(必要时可面试)认可,经开课院系同意后,于第二周内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免修课程的学生,仍需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军训及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性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即不合格)的课程,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其中考试卷面成绩在30分及以下者,其成绩不参加总评,直接补考。补考成绩达60分及以上的方为合格,取得学分。补考合格的在登记成绩时一律记为60分;必修课补考仍不合格(含自行放弃补考)者,必须重修该课程。选修课补考仍不合格者,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 因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成绩无效的,或因旷考成绩记零分的及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补考,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六条 重修学生必须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办理好重修手续。重修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一门课程学习并参加考试。因上课时间与本年级冲突时,也可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指导,按时交作业,参加该学期的课程考试,以自学方式完成重修任务。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需重修课程考试的,其成绩无效。学生重修成绩及格以上取得学分,成绩记为60分。 重修课程原则上是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若原课程已调整,可重修同性质的相关课程。相关课程由开课院系第一负责人确定,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予重修。 第二十八条 每学年末,各院系进行一次成绩清理。若某学生在该学年实际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学生应修课程学分数的三分之二,则给予黄牌警告;低于二分之一,则该生应予以退学。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确定专业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应由转入、转出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已经及格,成绩有效,学分有效。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学校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学生;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提前批录取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转学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期末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本人提出申请者,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三)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院系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院系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计算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累计超过二年(四学期)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回家疗养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经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亦不得随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违反者所获课程成绩无效。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且不受理其复学申请。 第四十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修业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年限而仍未达到毕业标准者;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八)学年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填写《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院系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学工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者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者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通知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大力推行“双证书”制度,要求学生不但要获得学历证书,而且要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七条 在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在本条例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持结业证书离校的学生,离校后一年内可申请回校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补考,达到规定学分者,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籍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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