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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通过注册取得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工处(部)、监察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质量管理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或处分决定,应当出具相关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意见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四)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等意见,并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可作出下列裁决: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妥的,作出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裁决或建议。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同班级或同宿舍同学签收并代为送达;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或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七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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