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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验、劳动、军训、集会、早操、自习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 第三条 考勤项目包括: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公假、丧假。 第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急病或者紧急事故应当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以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每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课时者,按《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请假二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二天及以上由所在院(系)批准,其中七天以上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不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审批材料应当保存备查。 第六条 考试期间各院(系)原则上不批假,除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外,一律不得缺考,凡无故缺考的按旷考处理。 第七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可以由家长事先打电话说明,再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学生早操迟到、早退累计五次或者旷操累计二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上课每迟到或者早退十五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或者早退不到十五分钟累计三次则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过多,每学期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并且学习有困难者,应当按休学处理或者酌情安排在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条 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各班班长协助记录考勤。其记录交一份给班主任备查。班主任要经常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 第十一条 各院(系)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在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前,将确定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上报院(系)。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授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其平时考核成绩视为不合格,不能参加该课程期终考核(含考试或者考查)。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定期抽查各班出勤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保证出勤率来进一步保证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教务处、学工处等职能部门对院(系)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对院(系)学生考勤管理工作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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