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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团体(以下简称学生团体)的管理,推动学生团体健康、有序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团体,是指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我校学生团体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团委(以下简称校团委)具体负责。学生团体联合会在校团委授权下,负责我校学生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团体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武汉商贸职业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团体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学生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活动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六条 学生团体的成立,须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报校团委批准,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凡未经正式登记、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生团体,属非法学生团体,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团体指校级学生团体,院级学生团体的管理办法由各学院团委参照本规定制定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八条 成立学生团体,均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向学生团体联合会申请登记。一个学生团体只能申请进行一类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团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业务指导单位或者学生团体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校内机构(如学院、学校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正式教职员工;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业务指导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办学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团体名称、活动场所。 (二)成立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团体类别; (四)学生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学生团体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必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团体的名义收取会费和开展学生团体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筹备期结束,校团委应当于一周内作出是否同意学生团体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尽快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团体不予批准成立: (一)学生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筹备期限已满,参加学生团体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人的; (六)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者附属机构的; (七)学生团体考核连续两学期被评为不合格的。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学生团体负责人; (二)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团体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学生团体章程; (五)监督学生团体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生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学生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学生团体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学生团体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团体负责人由本学生团体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团委审批。学生团体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者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者学生团体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已在其他学生团体担任负责工作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者退出该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学生团体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成员应当接受所属学生团体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学生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学生团体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学生团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五章 学生团体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需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的财务应当由该学生团体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管理应当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校团委将定期进行帐目检查。对于学生团体帐目混乱不清者,校团委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生团体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不得在学生团体成员中分配。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学生团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学生团体的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的备案事项(如学生团体负责人、学生团体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一周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分立或合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学生团体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团体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学生团体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团体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团体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四)定期召开学生团体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学生团体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五)学生团体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团体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一)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者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外籍教师或者留学生参加或者有其他外国人或者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三)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四)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五)以学生团体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团体向校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组织全校性活动必须体现学生团体宗旨,经校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团体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者其他标志。用于对外联络的学生团体图章须为椭圆型。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团体成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制。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他效力。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团体只能以学生团体身份开展对外联络活动,必须真实署名,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团体出版内部刊物事先经学生团体业务指导单位或者指导老师同意后,由校团委批准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团体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校团委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四十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团体,校团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分,严重者暂停该学生团体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学生团体的奖惩
第四十八条 校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团体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团体及学生团体活动积极分子若干并予以表彰。优秀学生团体的评比条件如下: (一)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二)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三)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四)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五)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学生团体活动,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 (六)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为发挥骨干学生团体作用,创建精品学生团体,校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学生团体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不合格学生团体,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团体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团体性质、章程不符; (二)财务管理混乱;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四)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取缔处理: (一)学生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学生团体执行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团体成员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学生团体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 (五)学生团体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三十人的; (六)学生团体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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