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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证及校徽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证及校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证、校徽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个人身份的证明和标志,只限于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使用。学生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转借、涂改、毁坏或赠与他人。
第二条  新生入学交费、注册,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者,由各院系学工干事根据取得学籍的人数和名单,到学工处统一领取空白学生证,由院系指导新生本人填写。填写学生证必须如实准确,与学籍卡片一致,否则不予办理。学生证经审核并加盖学工处印章和学校钢印后方有效。校徽由学工干事统一领取后发给学生佩戴。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进行学籍注册一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交纳学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本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经注册盖章后方为有效。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的,按照《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生平时应佩戴校徽。校徽应佩带在胸前左上方,作为进入校园、宿舍、教学楼、实验楼的身份标志。
第五条  学生证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学工处挂失。确认遗失后,应在院系填写《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经班主任和院系签署意见,方可补发。补办学生证原则上以一次为限。补办校徽相关程序与补办学生证相同,须填写《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校徽补办申请表》。补办学生证、校徽须补交工本费。
第六条  学生家庭住址变迁后,需要更改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时,必须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学校根据证明材料,对学生证进行更改或更换。
第七条  学生不得持有两个以上学生证。凡因骗取两个以上学生证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没收其多余的学生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学校注销。如确因遗失不能交回学生证,按遗失手续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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