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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学生缴费注册上学是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是每个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学费收入是高等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和各项事业得以顺利开展的必要保障。为了加强我校学生收费与注册的管理,确保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转,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对全校学生实行完费注册制,即缴清规定费用后方可予以注册。 第二条 学生每学年应向学校缴纳的规定费用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收取的学费及相关费用,学校的各项收费标准均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规定的开学注册日期之前,缴清本学年的学费及相关费用后,方可予以注册。
第二章 缴 费
第四条 学生缴费时应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财务处缴费或存入学校指定帐户。 第五条 财务处在每学年学校规定注册时间前,根据招生和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和当年学生实际缴费情况,形成《学年度完费学生名单》及学生缴款收据,及时送交各院系,作为各院系受理学生注册的依据。 第六条 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全日制学生,可在开学注册前,持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学工处、财务处审批后,可缓一个月交清学费等费用,办理审批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注 册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生注册时,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注册,学院办公室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及注册者,必须在开学前写信(或电报)向所在学院请假(病假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原因及时间。 第十条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从注册之日起计)。本地学生可面交请假材料,书信请假时间以邮戳为准。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及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办公室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加盖注册章手续。 第十二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应在期满的学期第一周内向学籍科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注册。因各种原因离校未获准复学者或按退学处理者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具备正式学籍。 第十四条 各院系应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结束后一周内,将本院系《各类学生学年度完费注册情况》报告学籍科,以此作为学校各部门受理和安排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在每学年开学后的第三周,财务处等部门会同各院系对全校学生完费注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对欠费学生及时发出催缴学费通知和学籍处理的预先告知(同时告知学生家长)。对超过规定注册时间四周以上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学生的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籍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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